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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电竞·(DBGAME)官方网站|老报价新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方法

发布时间:2025-10-15 18:08:35    次浏览

营改增政策下老报价新项目的价款的风险原则由建设单位单位,施工企业可通过与建设单位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营改增的价款调整方法,如协商不成,施工企业可依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则或情形变更原则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费用,变更合同条款。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业也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已包含税金即营业税,为税内价;但增值税政策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1+11%)得来,为税外价。由于原营业税政策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均依据营业税政策下的计价依据计算确定,但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前后,很多省、市尚未及时调整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故实践中存在相当一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或在合同洽谈时,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的组成仍按照营业税政策下的税金计价方法及投标报价方法进行的价款组价,而这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往往在2016年5月1日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新项目,这类新项目除依据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外,均应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这将会给这部分项目的工程造价带来较大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给这部分老报价但属于新项目带来的工程价款风险由谁承担,如何调整营改增政策给这部分老报价新项目的价款,将成为施工企业关注的重点。老报价新项目的情形这一类老报价但属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新项目主要有以下情形:1、2016年3月23日前已经招标并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但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2、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招标并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但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3、2016年5月1日以后招标并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上述项目除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外,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原先的投标价或合同价款因未考虑营改增的因素给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施工企业原先报价或合同价款项下分包模式、采购模式、租赁模式及对象(营改增后为增加进项税额,一般均要求分商商、供应商、出租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均会发生变化,这将增加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施工成本的增加,税负的加重等,均将会削减施工企业本就很微薄的利润。那么,因营改增政策引起的价款变化的风险究竟应由谁承担,如何调整由此产生的价款风险呢? 老报价新项目的价款风险及调整方法一是营改增政策引起的老报价新项目的工程价款风险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方法。如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即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通知第九条规定“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依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营改增政策引起的老报价新项目的价款风险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方法,如由施工企业承担,则无需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二是营改增政策引起的老报价新项目的工程价款风险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双方协商不能就营改增后价款的风险承担及调整方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施工企业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原则主张由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费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知条款第11.2条明确规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1.4.6条明确,基准日期是指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第1.3条明确,本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依上述规定,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相关附件属于部门规章,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的法律。因此,老报价新项目中的第1种情形下即2016年3月23日前已经招标并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但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项目,基准日期显然在2016年3月23日前,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相关附件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即在基准日期后发布,则施工企业(承包人)因营改增政策带来价款风险、增加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报价新项目中的第2种情形下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招标并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但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项目,其中投标截止日或合同签订日在2016年4月20日之前,基准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前,则同上述老报价新项目中的第1种情形,施工企业(承包人)因营改增政策带来价款风险、增加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三是营改增政策引起的老报价新项目的工程价款风险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双方协商不能就营改增后价款的风险承担及调整方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施工企业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款条款,由建设单位承担营改增政策增加的费用。老报价新项目中的第2种情形下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招标并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但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项目,其中投标截止日或合同签订日在2016年4月20日之后,基准日期则在2016年3月23日之后;以及老报价新项目中的第3种情形2016年5月1日以后招标并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由于该部分工程项目仍采用的老报价方法投标报价或商定合同价款,但该部分项目又需要缴纳增值税,特别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显然会给施工企业增加成本、税负等。这种情形下,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相关附件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均在基准日期之前,施工企业显然不能再适用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则来主张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费用。怎么办?此时,施工企业可依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以达到价格调整,由建设单位承担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增加费用的效果。何为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此处的“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鉴于营改增政策给施工企业的带来影响使施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施工企业可依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建设单位变更合同条款,调整合同价格。老报价新项目的价款、调整的应对措施依上文所述,营改增政策下老报价新项目的价款的风险原则由建设单位单位,施工企业可通过与建设单位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营改增的价款调整方法,如协商不成,施工企业可依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则或情形变更原则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费用,变更合同条款。但在诉讼或仲裁前,施工企业应做好:与原投标价或合同价款对比,科学测算出营改增政策给施工企业增加的费用及明细;向建设单位发函,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营改增政策给施工企业增加的费用;确定合适时机进行诉讼或仲裁。(作者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如果您感觉此文章不错,请您推荐给您朋友。更多精彩文章请您点击上方蓝色《工程技术分享》或长按下边二维码关注,谢谢您的支持!趣味算术题